違建會不會被查報拆除?

既然是違建就是違法,沒有所謂保證永遠不會被拆的違建,尤其若被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,更有可能被即報即拆。違建增加的室內使用坪數,並不能加計在房屋買賣時的登記坪數裡,充其量只有幫房價加點分數的功能,單純是買到算賺到,未來若有一天被拆了也是應該。一般來說,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,會有自訂不盡相同的規範和做法,而大原則,是依據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做區隔:
(1)新違建:指在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違建。新違建除非有符合政府公告免查報或可以拍照列管的項目(但經消防、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、公共通行者除外),否則原則上就是查報後拆除,沒得商量。
(2)既存違建:指在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,至83年12月31前產生的違建。既存違建政府機關說是要拍照列管,再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,但由於各地政府建管單位人力嚴重不足,分期計畫處理到底是多少年以後的事,沒人知道。若是大型違建、有危害公共安全、山坡地水土保持、妨礙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,則將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。
(3)舊有違建:指在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就存在的老違建。
(4)老舊房屋:指台北市在民國35年10月1日以前,及改制直轄市都市計畫公布之前(新編入文山、南港、士林、內湖、北投五區)已存在的違建。

若依照違建處理順序的輕重緩急,則分為下面幾種:
(1)即時強制拆除:對於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違法之虞的施工中的新建物,採取即時、強制性拆除的措施。
(2)查報拆除:指違反法令或建築法規自行搭建的建物部分,應予舉報並安排拆除。
(3)拍照列管:指違法情節較輕微,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的違建物,先予以拍照存證,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,暫時免予查報處分。
(4)免予查報:違法情節最輕微,尚未達到新違建取締的要件,先予以拍照存證,免予查報處分。

 

公寓大樓頂樓加蓋違建是合法違建?

市面上有許多屬於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案件,部分縣市政府會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,以台北市為例,目前新的頂樓違建幾乎是「即報即拆」,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,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,導致很多房仲都告訴你這是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或萬年違建,但就司法實務上見解,既然是違建就沒有所謂的合法性,僅僅是暫時被列為「緩拆件」而已。加上大樓、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,頂樓違建不論新舊,只要是有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,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,要求拆除違建。若頂樓違建另外被用於出租營利用途,全體住戶還可以依民法第818條等規定,要求平分共有利益。

頂樓加蓋是違建物,在法律上是無法作登記的,自然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因此就算是不同型式的口頭、合約書、書面約定,在法律上也無法當作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的依據,沒有任何權利保障。市場上有個較不成文的規定,違建部分的價格約是當地標準房價市價的三成至五成左右。